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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股东的决议方式能在章程中约定吗?
2026-10-23王子豪 律师5 次阅读
📖基本案情
某科技公司有股东4人,分别为李某股权为40%,武某股权为20%,姜某股权为35%,张某股权为5%。2019年6月,公司召开股东会,会议事项是罢免李某法定代表人的职务,由姜某担任,李某反对,张某弃权,最终姜某以百分之五十五的票数当选。其他股东认为罢免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重大事项,应该经过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才可以,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司决议。
⚖️裁判结果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,除本法有规定的外,由公司章程规定。股东会作出决议,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、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,以及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,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该条并未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免需要三分之二多数决,公司内部可以通过章程约定,章程中未约定的,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。
#刑法#正当防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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